⑶ “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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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与减》⑶“行为”能力的阶段性发展(一)在线阅读 在当前“人类”这种“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有限“生命”现象周期内,其所具备的各种“行为”能力无论是否受到其所具备的主观意识能力的直接控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行为”能力对该“人类”个体所具备的“生命”现象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我先阐述下,在“生命”领域内,行为”能力阶段性发展的作用。

     不同“生命”现象中的个体或群体是在彼此间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得到对方或多方个体的辨别与认知的,这种不同“生命”现象中的个体或群体间存在着的信息交换是我们判定其是否具备“生命”属性的重要依据。

    在众多的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当中,身体特征与“行为”能力的差异,使得不同“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间的信息交换存在着多种传播与反馈的信息交换方式。

     对于低级“生命”现象而言,其个体传播与反馈的“行为”信息比较简单,作用范围也比较狭窄,方式比较单一,这种情况是由低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比较单一而造成的。

    对于高级“生命”现象而言,其个体传播与反馈的“行为”信息比较复杂,范围也比较广阔,方式比较多样,这种情况是由高级“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比较多样而造成的。

     在“生命”领域内,低级“生命”现象向高级“生命”现象演化的过程中,以“行为”能力所决定的信息交换是决定不同“生命”现象演化速度与方向的重要因素。

    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演化都不可能摆脱与“生命”领域内其他不同“生命”现象间信息交换的约束。

    在“生命”领域,独立的,不存在任何信息交换的个体,是不具备“生命”属性的。

     所以在“生命”领域中,无论是在高级“生命”现象或者是低级“生命”现象的个体或群体之间,都会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促进以及相互制约的作用。

     在我的获知中,对于高级“生命”现象个体而言,其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及其信息交换的范围决定着该“生命”现象个体被其他“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辨别与认知的范围。

    当由“行为”能力决定的信息交换所达到的范围或者理解为信息交换所涉及的“生命”现象个体达到了该“生命”现象个体所具备的“行为”能力在当前发展阶段的极限,其无法被更多的“生命”现象个体或群体所辨别与认知,那么该“生命”现象个体也就结束了其所具备的“生